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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未验收,如何要回质保金?

2012-06-29 11:38:08 来源:陈敏律师


工程未验收,如何要回质保金?

案情简介:

200985日,上海A公司(本案原告)与江苏B公司(本案被告)签订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一承建金凤凰娱乐城弧形发光楼梯和发光扶手及水晶立柱,工程实际造价为731475.93元,按合同约定结算金额为641934元,且后续应B公司要求,增加部分工程,增加部分工程造价为73396元,工程款总价变更为715330元。该工程于20091011日完工即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工,但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余下181934元工程款(包含10%质保金)没有支付。合同约定如第一被告未按规定时间付款,则每天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付给原告违约金。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却以种种借口一直未予支付,遂成讼,并委托律师进行诉讼代理。

该合同约定:由起诉发法院管辖,A公司遂于上海起诉。

本案关键:

1、A公司曾在施工完毕之后多次找B公司相关人员进行签字验收,但均遭到拒绝,即没有验收单,无法确保本施工工程合格。

2、合同是在B公司成立之前签订,仅盖有非规范图章,相对人主体不明确;

3、没有验收单,整个合同价格无法确定,A公司诉请难以得到支持;

律师意见:

1、合同及附件

(1)根据《合同书》第3.3项的规定,说明附件是合同内容之一,必须确认附件与合同的不可分割性,从而说明价款及图纸等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我们付款明细计算的依据;(附件的重要性)

(2)根据《合同书》第9.1款、第9.2款的约定,被告未提交书面验收结果的,或者被告逾期未验收或实际使用的,视为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被告既为提交任何结果异议的书面说明,且已经实际使用多时,故推算该工程验收合格,已经竣工;

(3)关于违约责任是根据《合同书》第11.2款的约定,故而计算出违约金部分;

(4)三份报价表的工程款合计是641934,32096.7元是质保金,根据合同约定应于2010年10月支付

2、原告就验收及对账事宜履行了通知义务

原告分别于2009年9月22日发出了一份付款申请书、2009年10月28日发出工程验收单及工程现场签证单、2009年11月26日再次发出付款申请;2010年2月7日向被告发出付款申请和明细对账单一份——原告已经充分且合法地履行了告知义务(有快递单据为证);

3、被告已经将发光楼梯交付使用

(1)在其营业场所即宜兴金凤凰娱乐部,正常使用至今;

(2)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工程竣工擅自使用后视为工程合格;

(3)同时,被告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也间接说明工程是合格的;

庭审过程:

被告迟迟没有出庭应诉,先是与法官沟通,对被告的财产做了诉前保全;其次,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进行工程审价。

审判结果:

经过专业审价公司审价,最终确定工程款为653421元,扣除B公司已经支付的数额,最终判决支持原告工程尾款,鉴于该案违约金过重,法院从公平原则出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持原告关于违约金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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