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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过时效,是否能赔偿?
2012-07-10 06:57:48 来源:陈敏律师
案情简介:
顾某某是上海外来务工人员,受雇于一石料加工厂,做工时被碎石弹入眼中,导致右眼受伤,因为未得到良好的治疗导致右眼最终失明,并且如果不及时摘除右眼,将影响到左眼。但是,该工厂老板不愿意再支付任何费用。无奈之下顾某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由于距离事故发生已有三年,劳动部门以超过工伤认定时效驳回顾某某的申请。
律师意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一般要在事故发生30日内申请认定工伤;如果单位不予认定的,工伤职工可以在事故发生后1年内申请。本案显然是工伤案件,当事人是在事发三年后才申请工伤认定,遭到劳动部门的驳回。工伤申请、劳动仲裁无法维权,可以从人身损害赔偿的角度出发。
案件结果:
本案是以人身损害为由立案的,经过三次开庭,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和解意见,顾某某最终得到了人身损害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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